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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干货”丨《民法典》出台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九大影响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9日  阅读:  来自:本站原创

建设工程中,建设方和施工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影响巨大。在此,总结出9大影响,其中【影响6】情势变更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意义巨大!!【影响7】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和价款纠纷的解决是《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案件的影响最直观。

一、九大影响

【影响1】延续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新增了绿色原则。不可简单理解为节约和环保。应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节约,无论是甲方的财产,还是乙方的财产,都是社会财富,甲乙双方均应该节约、不浪费;二是效率,一方的行为要为对方考虑,有利于双方节省人力、物力、提高效率。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影响2】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历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重视,虽然本次民法典没有对知识产权单列一篇,但工程人在工作中,保护知识产权从保护数据电文开始做起。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影响3】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随着以往二三十年修建的建筑物逐步进入维修期,既有建筑维修的市场越来越大,维修费用的使用如果业主大会不通过怎么办?本条第二款给出了解决办法。建筑企业要从该条条文变化中,解读行业发展的趋势,未来,房屋维修将是巨大的市场。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影响4】健全合同成立、效力制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条文的修改,将对建设工程的法律适用产生一定影响。

【1】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签字、盖章、按指印带来的法律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属于重灾区,涉及“表见代理”的问题,各位工程人要重视。

【3】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未来将对建设工程领域继续加强强势监管。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影响5】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影响6】使“情势变更”更具可操作性。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情势变更意义巨大!!应对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大,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挽救施工企业亏损的最后一根稻草!!

此条款还赋予了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一样可以作为确认情势变更的主体,这无疑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有着深远的重要影响,值得发包人、承包人认真研究并对待。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影响7】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和价款纠纷的解决做了详细规定。

【1】本条可以理解为《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案件最直观的影响,没有之一!!该条对施工单位不利!

【2】建设工程领域内,违法发包、支解发包、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现象,对建设工程潜在服务对象生命、财产的巨大威胁。因此,法律加大了违法者的合同风险,减少违法获利的现象。

【3】《民法典》时代,在存在数份无效合同的情况中,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注意:不再是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对于签订无效合同的承包方来讲,即使建设的工程能够通过竣工验收,其所能获得的也仅仅是参照合同约定的“补偿”,且这种补偿还是“折价”,这就完全颠覆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避免合同无效。

【4】对于一方在违规违法的情形下而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将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情形中的发包人责任规定为“民事责任”,而《民法典》将加重发包人承担的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均有可能。此次立法均强调了依法依规、合标合准的重要性。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三条均规定“经竣工验收…”,而《民法典》第793条则规定为:“经验收…”,少“竣工”两个字,对无效合同中通过验收的未完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权予以保护,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处处体现“公平原则”。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 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影响8】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而言,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交付合同价款、且在催告后未履行,无论承包人能否施工,都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时代,加大了对承包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加重了发包人违约的法律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影响9】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今后,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对人员、工人的管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工程人的建议

《民法典》并未对以往法律做出颠覆性规定,法律原则依然保留。《民法典》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创新性,文字表达更加精准化,体系化更严谨。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未来三年将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大量修改的三年,新政策、新文件大量出台,工程人要学会理解法律条文,不要死记硬背、生拉硬套。

施工现场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1)不懂法,被懂法的利用,恶意诉讼;(2)因对程序法的知识欠缺,知法但不会用法;(3)对法律条文理解偏差。

但是,工程人与法律人思维不同。工程人往往关注工程建设中的纯技术问题,很少涉及法律问题。即使涉及也是非法学的思维和方法。法学界对于涉及工程的法律问题往往采取民法理论与方法进行处理。

工程人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重证据、重签证、重变更、重形式、重送达、重程序、重步骤、重时效、少诉讼、慎鉴定。